各市、州科协,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的科普教育基地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助推三个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把科普示范工作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经研究,省科协制定了《四川省科协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试行)》、《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试行)》和《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从明年起,开展申报评比工作。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附件:1. 《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试行)》 2. 《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3. 《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7年5月25日 附件1: 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大幅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更为紧密地结合,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的,以公益性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常年或经常从事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由四川省科协命名的“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 2. 基地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有相关的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并在显眼位置有基地的固定标志、标识。 (3)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4)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5)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6)建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3. 基地的组织管理 (1)建有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省、市、州科协和省级有关学会的工作指导。 (2)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3)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制定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 基地的工作要求 (1)博物馆类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 (2)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等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 (3)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的特有科普资源制作科普宣传品。 (4)开展有实效的科普活动,要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除普及专业学科的科技知识外,还要有倡导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科学价值观、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5)要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设计制作用于科普宣传的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要注重科普宣传教育的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 (6)基地应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每年向所在县级科协报送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8)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活动以及各地组织的“科技周”、“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全年对学生团体参观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9)积极探索基地的建设工作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附件2: 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的提高,促进农村科技与农村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科协和农技协创办、科协与其他单位联办、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兴办,并以公益性为主要目的,在农村中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示范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实体性场所,并由四川省科协命名的“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2. 基地的组织管理 (1)建有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省、市(州)、县科协的工作指导。 (2)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加强检查督促。 3. 基地的基本条件 (1)规划条件 基地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并在基地的显眼位置有固定标志、标识。每年基地培训人次不得少于5000人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天,年度传授新技术、推广新品种总计不得少于6项。每年积极组织基地成员参加科普宣传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等重点科普活动,促进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的开展。 (2)奖励条件 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并获得市级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规模条件 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不少于千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万亩。 畜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35万头以上能力,商品畜类要达到存栏30万头以上。 禽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100万只以上的能力,商品禽类要达到存栏80万只以上。 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到达10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到达1000亩以上。 食用菌类基地要达到年产500万袋以上,加工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断木栽培类食用菌基地的规模达到15亩以上,年产值达到100万元。 (4)阵地条件。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备,主要指有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合理的科普专项经费、专业的教学基地、必要的授课教室、相应的教学设备、较强的教学队伍、实用的技术教材、丰富的科技资料,并且工作档案健全。 4. 基地的工作要求 (1)通过完善科普设施,建立科普活动室,配备科普图书、报刊、杂志、资料并随时更新。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充分利用科普惠农站、栏、员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的科普教育,开展有富有成效的科普活动,提升科普工作实效。 (2)坚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示范户、及群众的科技培训,坚持在助农增收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促进发展,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的轨道上来。 (3)核心基地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要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 (4)基地应有计划的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提高性科普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确保科普工作经费。 (5)每年向所在县级科协报送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主要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有关统计数据。市科协每年度应向省科协科普部报送总结。 (6)积极探索基地的建设工作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附件3:
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 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四川省科协命名并进行管理的科普工作场所和实体。 第二章 申报时间与周期 第三条 申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07年作为第一个申报年度,每两年作为一个申报周期。 第四条 从明年起,各市、州科协可在所管辖范围内,组织符合申报标准与条件的“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工作在申报年度的5月31日前截止。 第三章 申报名额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名额限制。在申报年度,各市、州科协可申报“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1个,“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2个。 第七条 申报与命名的程序是:由基地的科普领导小组(筹)向县级科协提出申请;县级科协审查同意后,报送市级科协;市级科协对各县所申报的基地材料和情况,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科协科普部;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命名,作出批复。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含2006年中国科协、财政部在科普惠农兴村行动计划中命名的单位),在申报年度的次年底,进行达标检查。对达标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采用督促整改和取消命名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在示范期间,对“四川省科普示范基地”、“四川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由省、市科协按1∶1配套的办法,每年给予基地相应的科普工作经费补贴。 |